江苏明确:13种“拒执情形”将被追究刑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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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月5日,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、江苏省人民检察院、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《关于严厉打击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等犯罪行为的通告》,在全省开展为期一年的集中打击专项行动,旨在巩固完善公、检、法等机关常态化打击拒执犯罪工作机制,依法严惩拒不执行判决、裁定,妨害公务,非法处置查封、扣押、冻结的财产,虚假诉讼等犯罪行为。

《通告》列明了被执行人、协助执行义务人、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公民、法人及其他组织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13种具体情形,包括:

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、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;

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、转移、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;

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,拒不协助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;

被执行人、担保人、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,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;

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、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,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;

伪造、毁灭有关被执行人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,以暴力、威胁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、贿买、胁迫他人作伪证,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被执行人财产情况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;

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、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、退出土地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;

与他人串通,通过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,致使判决、裁定无法执行;

以暴力、威胁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或者聚众哄闹、冲击执行现场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;

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、围攻、扣押、殴打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;

毁损、抢夺执行案件材料、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、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,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;

拒不执行法院判决、裁定,致使债权人遭受重大损失;

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,情节严重的情形。

《通告》明确,本通告发布后、移送立案侦查之前到人民法院积极履行义务且违法犯罪情节轻微的,人民法院可以不移送公安机关处理。(记者 万承源 通讯员 沈法轩)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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